(KCC)2002年比赛索引     

 

一.     

2002年 7月  14日

台南市慈幼工商职校

比赛当天花絮:

二.

2002年  9月7~8日  

台北市(台湾大学室内体育馆)

三. 

2002年 10月  6 日

高雄市

四.  

2002年 11月 17日

台北市

五.

2002年 12月 21日

美容师资格检定美容讲习会

六. 

2002年 12月 22日

高雄市本部展

KCC中华民国畜犬协会   TEL:07-3892957.3892964  3893006

指导手资格:

第一章∶总则

第一条∶本规程依据中华民国畜犬协会章程第(26)条之规定订定之。

第二章∶指导手

第二条∶指导手须具本会会员。

第三条∶指导手必须履行本会诸规程之义务。

第四条∶指导手之资格如下∶

一、C级

二、B级

三、A级

四、教师级

五、师范级

第五条∶指导手之资格取得条件为考试、比赛升格或推荐。

第三章∶考试

第六条∶指导手考试(以下简称考试)原则上於本部举行。

第七条∶指导手之考试资格如下∶

一、C级∶年龄满十八岁以上,具有本会会员资格且於本会公认指导手养成机关修完C级所定课

        程,并取得资格证明者。

二、B级∶

(一)取得C级资格後经过一年以上者。

(二)取得C级资格後,於本会公认指导手养成机关修完B级所订课程,并取得资格证明者。

三、A级∶

(一)取得B级资格後经过二年以上者。

(二)取得B级资格後,於本会公认指导手养成机关修完A级所订课程且取得资格证明者,并经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过一年以上者。

 四、教师级∶年龄满二十五岁以上,取得A级资格後经过三年以上者。

第八条∶考试分为学科考试及术科考试二科目。

第四章∶推荐

指导手之推荐资格如下∶

第九条∶教师级∶年龄满四十岁以上,教师级经验五年以上者,经本会指导手委员会之推荐,而取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得理事会一致决定者。

第五章∶比赛升格

第十条∶比赛得奖者之升格如下∶

(1)具本会会员资格二年以上之无指导手资格者,在本会指导比赛得奖者,升格为C级。

(2)有C级资格者在本会指导比赛得奖者,升格为B级。

(3)有B级资格者在本会指导比赛得奖者,升格为A级。

(4)有A级资格者在本会指导比赛得奖者,年龄满二十五岁以上,升格为教师级。

第六章∶考试证书费等

第十一章∶指导手证书费如下∶

(1)C级∶五仟元整。

(2)B级∶一万元整。

(3)A级∶一万五仟元整。

(4)教师级∶二万元整。

(5)师范级∶二万五仟元整。

证书登录期间为及格日起一个月以内。

第十二条∶(1)指导手於每二年实施换发证书。

(2)更新证书费为五仟元整。

(3)师范级得免收换发证书费。

第七章∶丧失资格

第十三条∶指导手如有该当於下列各种之一时,将自动丧失资格。

一、逾期办理第十二条手续时。

二、丧失会员资格时。

第八章∶附则

第十四条∶本规程之改废,应谘询指导手委员会,依据答申理事会决定之。

第十五条∶本规程未尽事宜得由理事会释之。

美容师资格:

第一章∶总则

第一条∶本规程依据中华民国畜犬协会章程第(26)条之规定订定之。

第二章∶美容师

第二条∶美容师须具本会会员资格。

第三条∶美容师必须履行本会诸规程之义务。

第四条∶美容师之资格如下∶

一、C级

二、B级

三、A级

四、教师级

五、师范级

第五条∶美容师之资格取得条件为考试、比赛升级或推荐。

第三章∶考试

第六条∶美容师考试(以下简称考试)原则上於本部举行。

第七条∶美容师之考试资格如下∶

四、教师级∶年龄满二十五岁以上,取得A级资格後经过三年以上者。

第八条∶考试分为学科考试及术科考试二科目。

第四章∶推荐

第九条∶美容师之推荐资格如下∶

教师级∶年龄满四十岁以上,教师级经验五年以上者,经本会美容师委会之推荐,而取得理事会一

       致决定者。

第五章∶比赛升级

第十条∶比赛得奖者之升格如下∶

(1)具本会会员资格二年以上之无美容师资格者,在本会美容比赛得奖者,升格为C级。

(2)有C级资格者在本会美容比赛得奖者,升格为B级。

(3)有B级资格者在本会美容比赛得奖者,升格为A级。

(4)有A级资格者在本会美容比赛得奖者,年龄满二十五岁以上,升格为教师级。

第六章∶考试证书费等

第十一章∶美容师证书费如下∶

(1)C级∶五仟元整。

(2)B级∶一万元整。

(3)A级∶一万五仟元整。

(4)教师级∶二万元整。

(5)师范级∶二万五仟元整。

证书登录期间为及格日起一个月以内。

第十二条∶(1)美容师於每二年实施换发证书。

(2)更新证书费为五仟元整。

(3)师范级得免收换发证书费。

第七章∶丧失资格

第十三条∶美容师如有该当於下列各种之一时,将自动丧失资格。

一、逾期办理第十二条手续时。

二、丧失会员资格时。

第八章∶附则

第十四条∶本规程之改废,应谘询美容师委员会,依据答申理事会决定之。

第十五条∶本规程未尽事宜得由理事会释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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